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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法釋令

2006/12/19

法律依據: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 關係法令:所得稅法第九條 日期文號:財政部95.12.29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摘要:核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,如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。

主旨:個人以營利為目的,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,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,自97年1月1日起,應依法課徵營業稅:

一、設有固定營業場所(除有形營業場所外,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)。

二、具備「營業牌號」(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)。

三、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。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。